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第1款規定,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該款第1目表列之規定值。
有關工作場所噪音高於85分貝,一天工作時數是否不得超過8小時部分,依同規則第300條第1款第1目表列之規定值,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90分貝,所對應之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為8小時,不得以戴用耳塞、耳罩而延長暴露時間(除非可提供具體明確之防護效能)。
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噪音1次以上,前開監測項目之實施,依同辦法第11條規定,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一般係以佩戴噪音劑量計進行暴露劑量之測定,並依監測結果紀錄之及實施管理,尚非以APP等工具量測之噪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