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即應依法進行評估,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下列情形不適用「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 菸草或菸草製品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製成品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滅火器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