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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化學品皆須實施「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只要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即應依法進行評估,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下列情形不適用「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1. 有害事業廢棄物
  2. 菸草或菸草製品
  3.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4. 製成品
  5. 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6. 滅火器
  7. 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8. 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