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粉塵作業: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二、特定粉塵發生源: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三、特定粉塵作業: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及同標準第5條規定,其所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6條至第24條之規定;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粉塵濃度1次以上。
石材裁切或研磨作業係屬特定粉塵作業,濕式作業為危害控制方法之一,雖可減少危害,並免除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之適用,惟控制成效仍需透過定期作業環境監測予以評估,仍應定期實施粉塵濃度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