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定,應每6個月監測濃度之作業場所,是指製造、處置或使用該辦法附表2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其中處置包含處理與置放等作業。製造、處置或使用之特定化學物質如屬達一定濃度以上之混合物,亦為列管對象,管制濃度規定於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1。
以硫酸為例,硫酸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1第4項第8款之丁類物質,依同項第10款規定,含有1至8款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1%之混合物,亦屬丁類物質,即重量百分濃度超過1%之硫酸屬丁類物質,其作業場所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