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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容許濃度

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3條第3款規定,最高容許濃度係指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前開「任何時間」,非指採樣時間。

針對有害物容許濃度屬最高容許濃度者,雇主應依場所配置、工作性質、危害種類及暴露風險,合理評估與確保勞工作業場所可能之最大暴露值低於最高容許濃度。其採樣方式可參照勞動部公告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必要時得運用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作為初步篩選及評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