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1次以上;另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即作業環境監測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所稱「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係將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空氣品質之設備,集中至空調機房內管理,以便於操作與維修,該設備有全回風、回風、外氣供給及回風熱交換外氣供給等不同設計,倘建築物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其室內作業場所須依前開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有關二氧化碳監測位置之選擇,應依前開規定,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依作業環境、工作型態、暴露時間及濃度區分相似暴露族群,並選取具代表性之監測處所、採樣位置、量測數目及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