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資訊

「簽名」之欄位,是否可以職章或姓名章取代手寫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前開規定對於勞工代表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然其推派或推選之程序,應由勞工自治決定,並具一定之法律效力,例如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者,應由勞方代表決議後行之。

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附表三「會同監測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職稱、姓名」之欄位,係供記載會同人員職稱及姓名,「會同監測人員簽名」之欄位,係供會同人員簽名。有關是否可用職章或姓名章取代簽名部分,除有配合建構相關監督機制,否則建議仍以簽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