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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業者總機構與分店設於同一處所,應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 員?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及附表一之分類,百貨業屬「綜合商品零售業」,歸屬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又百貨業者所屬各地分店多有分公司營利登記,各分店視 為地區事業單位。
二、本例中的站前店屬於「地區事業單位」,與「總機構」設於同一處所 時,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設管理單位、置管理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 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 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三、百貨業者出租場地供專櫃公司設櫃,百貨公司 樓管人員對各專櫃小姐定有多種規定及罰責制度,具指揮監督關係,故站前店各樓層專 櫃人員(含不同班別)應計入站前店的勞工人數計算;
四、另百貨公司外包之清潔、保全人 員,難謂不受百貨公司之指揮及監督,亦應納入勞工人數計算後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
五、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所以總公司勞工人數之計算,除了將總公 司辦公室人員(含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受總公司指揮監督的派遣人員、清潔人員、 實習人員納入外,還需將全省各分店的勞工人數(含櫃姐、清潔、保全等)加總後,依 6 規定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