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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建教合作生倘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惟不適用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