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勞工健康檢查若發現異常,醫護人員應提供健康指導。 若經醫師評估勞工無法適應原工作,雇主必須採納醫師建議,進行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並採取必要的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