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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適用職安法?
❗次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工作場所係指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之2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有關交通義勇警察,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即屬職安法所稱之工作者,事業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並按上開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勞工人數;惟倘渠等人員非受僱於事業單位,且執勤地點亦非於事業單位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如工程施工時於道路從事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勤務),則無須計入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