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及「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分別自112年7月1日、114年7月1日及116年7月1日起,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本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完成原始性能報告書,運轉使用期間應定期維護及管理,以確保局部排氣裝置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