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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的保全員工作12小時/天
(一)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 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 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