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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的保全員工作12小時/天

有一類性質特殊的工作者,符合監視、管理或間歇性等工作特性,可以 另外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如保全業之保全員、房屋仲介業之不 動產經紀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等,該工作者必須經過勞動部指定 後,由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工時、休假情形,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 可以適用,但還是須受雙方簽訂之工時約定書與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內容之 限制,依舊享有國定假日、例假等權益,且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還是有限 制,絕不是所謂的責任制。以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為例,另訂有「保全業之 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地方主管機關將以該指引作為審核是類 人員書面報送第84條之1契約之參考依據。
(一)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 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 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