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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計畫

✔️除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均應列入人數之計算。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自 109年1月1日開始施行,而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自109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兩者施行日期的差異,是為提供事業單位緩衝的時間,以依照指引規定訂出符合工作場所現況的呼吸防護計畫。因此,自109年1月1日開始,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不論事業單位規模,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第1項的規定,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而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除應依照前面所提的規定辦理之外,建議可及早因應,依據指引規定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依照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