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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否要建置TOSHMS系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及部分具有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可以有效預防與削減災害,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進而達到企業永續經營之目的。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013&flno=23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