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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處派員到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未事先通知,如何確定真偽?

勞動檢查(勞檢)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2條,原則上不需事先通知。企業若遇到突擊檢查,應透過「核對勞動檢查證、致電當地勞檢機構確認、檢查員主動告知等方式確認真偽。檢查員應主動出示中央主管機關製發的「勞動檢查證」或市府識別證,未持證明者可拒絕檢查。 
如何確認勞動檢查員真偽:
  1. 核對「勞動檢查證」 (最關鍵): 勞檢員依法必須主動出示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的勞動檢查證(或市政府員工識別證)。
  2. 致電勞檢機構查詢: 若對身分有疑慮,切勿直接放行。請撥打電話至當地勞動檢查處(如:新北市勞檢處 02-22523299;臺北市勞檢處 02-23086101 轉各科室),報上檢查員姓名查證。
  3. 確認檢查內容: 勞檢員會當場告知檢查目的(如:專案檢查、檢舉案)、通知受檢單位相關負責人,並告知檢查結果。
  4. 拒絕無證明者: 若對方無法出示合法文件或證件不符,事業單位有權拒絕其進入現場檢查。 
    注意事項:
  • 勞檢員通常會要求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如人事、工安)陪同。
  • 檢查完成後,若有違反法令,勞檢機構會在10日內書面通知,若對結果不服,可在10日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