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下簡稱監測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因此,如事業單位之規模符合同辦法第10條之2規定,應於每次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由含受委託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之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並針對各作業場所環境之變化及特性,依歷次監測結果比較分析及參採職業衛生技師之意見,進行監測成效之評估,適時調整採樣策略,以落實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