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3條規定,粉塵作業係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特定粉塵發生源係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特定粉塵作業係指粉塵作業中,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另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特定粉塵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粉塵濃度1次以上,但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排除適用。
有關以噴砂機於室內作業場所執行氣體鋼瓶表面鏽蝕處理作業,屬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甲欄(七)規定之粉塵作業,同時也屬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乙欄(七)規定之特定粉塵發生源,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除非有該條後段排除適用之情形。如有認定上之疑義,建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