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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作業溫度低於30.6度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於鍋爐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者,應每3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1次以上;前開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係指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第5條連續作業規定值。如勞工每日在鍋爐房的工作時間低於3小時,且屬輕工作,針對夏季及冬季量測的綜合溫度熱指數皆低於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連續作業的30.6度(輕工作),自不受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實際作業及量測情形涉實務認定,建議洽詢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助。
另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則應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