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資訊

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測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1次以上。

前開監測辦法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訂定,與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10條所定之「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立法意旨及管理目的不同,實施二氧化碳之作業環境監測應由合格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或委託本部認可之監測機構辦理,以室內空氣品質即時監測儀器所得二氧化碳濃度監測數值,得作為採樣策略之參考,但不得取代監測辦法所定之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