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2條所稱作業時間短暫,係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同辦法第8條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所定期程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如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規定期程之限制。
依前述規定,倘每日作業時間不固定,可能會超過1小時,亦有未達1小時之情形,則非屬作業時間短暫,仍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2條所稱作業時間短暫,係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同辦法第8條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所定期程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如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規定期程之限制。
依前述規定,倘每日作業時間不固定,可能會超過1小時,亦有未達1小時之情形,則非屬作業時間短暫,仍應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