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製造、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其濃度1次以上;其所稱作業場所,包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條所定,使用有機溶劑或混存物(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所含之有機溶劑佔其重量5%以上者)從事清洗或擦拭等之作業場所。
另依同辦法第2條所稱作業時間短暫,係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1小時以內者,及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如屬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有害物之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之虞者,得不受同條第1項規定之監測期程限制。
因此,如使勞工使用同辦法附表一之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模具擦拭或清潔,符合前開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惟作業情形如符合作業時間短暫者,且經確認勞工不致暴露於超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得不受所規定監測期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