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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先前發生上下班途中事故,但未於當月完成填報,事後確認屬通勤災害,是否仍需補報?

針對114年10月1日以後發生之上下班通勤事故案件,未於當月完成填報,事後確認屬通勤災害,仍請協助補填報。
一、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所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政府為積極掌握職災個案來源、廣納職災勞工資訊,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儘速回歸職場,對於事業單位填報該類勞工後,將透過地方政府之職災專服員提供適切服務,故即日起,上下班發生之交通事故納入職災月報填報。
二、 災害類型屬「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件,其職業傷害之認定,仍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實際審查認定結果為準。
三、 本次公告與勞工請領勞工保險之要件無涉,該上下班事故案件仍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規定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