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資訊

勞工噪音暴露低於85分貝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監測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85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噪音1次以上。

如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低於85分貝,則非屬監測辦法所定應定期監測噪音之作業場所,自不適用前開規定。惟仍應確認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方法及測定結果能否代表勞工暴露實態,始能認定,建議洽詢工作場所所在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另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亦應評估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則應依監測辦法第9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