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時,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雇主必須依法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變更報備。 雇主需至勞動部 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 線上系統,進行原職安人員的「離職待補」或變更作業。以下為離職通報的具體核心規範: 法規依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其職安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即報當地勞檢機構備查。 代理人期限:若職安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如離職待補),雇主應立即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且代理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 未依規定通報的罰則:若經勞檢發現未依規定辦理職安人員變更備查或設置,主管機關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