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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多少做一次?

依據勞動部發布的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作業環境監測頻率依危害因子與場所性質而定,一般為每 3 個月或每 6 個月監測一次。若監測結果達到容許暴露標準,頻率會縮短為每 3 個月一次以督促改善。
一般法定監測頻率
  • 每 3 個月監測一次
    •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熱指數)。
    •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 煉焦作業場所(接近或於煉焦爐上方)。
    • 監測結果曾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之作業場所。 
  • 每 6 個月監測一次
    • 噪音作業場所。
    • 粉塵、二氧化碳等濃度之坑內作業與隧道掘削場所。
    • 一般化學性因子(如鉛、四烷基鉛等作業場所)。
    •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特殊與減免規定
  • 頻率縮短:作業環境監測結果若達到法定容許暴露標準,原每 6 個月監測之場所應縮短為每 3 個月監測一次,直到改善為止。
  • 頻率調整與免除:若事業單位管理完善、長期風險低,或屬符合條件之臨時、短期作業,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延長監測頻率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