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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女性勞工有關的法令有哪些?

●性別平等工作法
一、妊娠調職: 勞工於懷孕期間,如有需求得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不得減少工資。
二、哺乳/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或集乳者,除每日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集乳時間 60 分鐘,且視為工作時間。若每日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應另給哺乳/集乳時間 30 分鐘。
三、育嬰留職停薪: 勞工服務滿 6 個月,在子女滿 3 歲前可申請,期滿可復職,可以「日」為單位申請。
●勞動基準法
一、產假: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 4 星期。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服務滿6個月者)。
二、生理假: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薪資減半發給。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一、雇主不得使妊娠中與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