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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也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嗎?

學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設置「職安人員」的核心重點
  • 法規適用: 自2014年起,職安法擴大至「全業適用」。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至大專院校)的所有工作場所均全面納入管轄範圍。
  • 身分認定:
    • 雇主: 學校的「校長」或經營負責人。
    • 受保障對象: 包含教授、老師、行政職員、廚工、校安、校車司機,以及兼任助理與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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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學生: 於實驗室、實習工廠接受指導的學生,其安衛防護亦受實質保障。
  • 核心義務:
    • 設置職安人員: 學校屬第三類事業單位,必須依教職員人數,依法設置相對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
    • 教育訓練: 新進或在職教職員,每3年必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四大計畫推動: 包含職場霸凌與暴力防治、過勞預防、人因性危害預防(如久站、長期打電腦)等。
    • 高風險場所管理: 針對校內實驗室、實習工廠的化學品與機具設備,必須建立安全操作標準程序(SOP)。
    • 重大職災通報: 若不幸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學校必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